上海开展酒店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3-12-09 22:21:40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54号),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经反复调研和论证,确定了《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见附件)以及开展本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相关事项,并于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在上海市食品安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本市开展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已向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已在本市试点安装使用的油水分离器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所生产经销的油水分离器产品。
  二、检测项目
  《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规定的相关项目。
  三、检测程序
  (一)提交资料
  委托检测的油水分离器生产经销商需向市食安办提交如下资料: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油水分离器产品型号及报价一览表;
  4、油水分离器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5、本市试点安装使用案例一览表;
  6、油水分离器处理效果的自检报告(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七份(每份均应装订成册)应于4月17日前提交市食安办,逾期未提交齐全的,将不参加本次检测。市食安办将收到的资料转交抄送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审核(其中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应分别征求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水文总站、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意见)。
  (二)产品质量检测
  对于提交委托检测资料的单位,由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抽取管辖企业已试点安装使用的产品(原则上每家企业的每个型号的产品抽取一例),并负责列出检测产品名单和所属企业地址(事先告知该企业),委托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负责《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中“基本要求与电气安全”部分各项指标的检测,市水文总站、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和市环境监测中心主要协助对《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中“性能要求”部分中1—5项指标的检测,检测按照《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进行实地现场勘查和检测。检测费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反馈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公开产品目录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汇总检测的情况,委托相关部门在上海市食品安全网和相关政务网上公布相关产品目录,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监管部门参照以上目录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的工作。
  四、关于后续监管工作
  1、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对已安装使用油水分离器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并督促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委托相关技术检测机构对油水分离器处理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发现达不到处理要求的及时要求整改。
  2、本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废水排放以及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监管,严禁将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由未经许可、备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油水分离器产品质量临时控制指标
  一、基本要求与电气安全
  1 要求
  1.1 基本要求
  1.1.1 外观
  油水分离器箱体和电气柜的外壳应光滑平稳,防腐涂层应均匀、美观、无划痕,各配套件的安装应准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应安装牢固,各部件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检修、维护等缺陷。
  1.1.2 焊接、焊缝
  油水分离器箱体焊缝应平整,表面无毛刺,无碰撞凹陷现象。
  1.1.3 外尺寸偏差
  油水分离器箱体外尺寸偏差应控制在(0~15)mm。
  1.1.4 材质
  油水分离器选用的板材、管材应符合CJ/T 295-2008中5.3.6.1条要求。
  1.1.5 常压密性
  油水分离器在盛水试验后不应有渗、漏水现象,不应有明显的变形现象。
  1.1.6 储油器和排油管
  1.1.6.1 油水分离器的储油器应设置双锁结构或其他安全装置,确保油品的储藏安全。
  1.1.6.2 油水分离器的储油器应具备观察液位情况的结构或装置,并配置有一定分度要求的体积计量用标准刻度,或有明确的体积计量标示。
  1.2 电气安全要求
  1.2.1 绝缘电阻
  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1.2.2 电气强度
  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应能承受1min、1000V、频率为50或60Hz基本正弦波的电压,无击穿、放电现象。
  1.2.3接地电阻
  油水分离器装置电器柜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0.1Ω。
  2 试验方法
  2.1 基本要求的试验
  2.1.1 外观、焊接、焊缝、外尺寸偏差和储油器的检验
  在正常自然光线下,通过目测和用量具,对油水分离器的外观、焊接、焊缝、外尺寸偏差等项进行检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1.1.1条、1.1.2条和1.1.3条的规定。
  2.1.2 材质的检验
  查验油水分离器所选用的板材、管材等原产地合格证明。查验与油水分离器配套的各种管道是否符合1.1.4条的规定。
  2.1.3 常压密性的检验
  将油水分离器焊接接头的外表面清洁干净并使之干燥后,在油水分离器箱体内盛满水并保持1小时以上,应符合1.1.5条的规定。
  2.2 电气安全的检验
  2.2.1 绝缘电阻的检验
  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绝缘电阻检验按GB 5226.1-2008中18.3条要求进行,应符合1.2.1条要求。
  2.2.2 电气强度的检验
  油水分离器的电控箱的电气强度检验按GB 5226.1-2008中18.4条要求进行,应符合1.2.2条要求。
  2.2.3接地电阻的检验
  油水分离器电控箱的接地电阻检验按GB 4706.1-2005中27.5条要求进行,应符合1.2.3要求。
  二、性能要求
  1 油脂去除率:按各产品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限值予以检测。
  2 排出水含油量: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80mg/L(分析方法:红外光度法,GB/T16488);直接排入到水体的,按照DB 31/199-2009《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3 排出水化学需氧量(CODCr):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400 mg/L(分析方法:重铬酸盐法,CJ/T51、GB/T11914);直接排入到水体的,按照DB 31/199-2009《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4 排出水pH值:6—9(分析方法:电位计法,CJ/T51;玻璃电极法GB/T6920)。
  5 排出水悬浮物(SS):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320 mg/L(分析方法:重量法,CJ/T51、GB/T11901);直接排入到水体的,按照DB 31/199-2009《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6 噪声和振动:达到国家相应的控制标准。
      龙康自动隔油器,龙康玻璃钢隔油池,龙康油水分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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